“马某的款项我收到了,感谢法官这么负责,这下可以安心出去打工了。”当事人李某收到马某所付款项时,致电给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5月10日,桃源县人民法院陬溪法庭调解了该起离婚案件。据了解,马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由马某给付李某5000元,双方约定于5月17日一次性付清。然而5月17日下午,李某急匆匆来到陬溪法庭,表示马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甚至拒不见面,双方因此发生冲突,争执过程中李某将马某家的房门损坏。
承办法官考虑到李某在外地务工,此次为处理离婚案件请假回家,且着急返工,为了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便直接电话联系了马某,马某情绪激动的表示李某损坏其家庭财物,必须进行赔偿。为化解双方矛盾,促进案结事了,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约好第二天上午到马某家进行协商。第二天上午,承办法官来到马某家,对双方进行了释法析理,并对李某提出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其维权要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要控制情绪,切不可使用暴力,以免触犯法律,然后对马某耐心进行了劝导,告知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上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告知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最终,双方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就前一日的冲突达成了和解,马某损坏李某家房门赔偿李某500元,在此前李某应付的5000元中予以扣除,李某当场给付马某4500元,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寄语
当事人应及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在行使权力时应采取合法的手段,且不可采取强硬暴力的手段私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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