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由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莫大力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经桃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莫大力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成员梅彪波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组织成员刘长贵等其他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至六万元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至一万元不等。另外,对该犯罪组织违法犯罪所得分别予以追缴、没收。
法院审理认为,莫大力等30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根据该组织成员所实施、参与的犯罪并结合各自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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